營地生活公約
臺北市第9 次大露營營地生活公約
1. 實踐中華民國童軍與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之諾言、規律、銘言。
2. 遵守營地作息時間,準時參加各項活動。
3. 重視團體紀律,恪守公共秩序,維護童軍榮譽。
4. 加強分工合作,發揮小隊精神,爭取團體榮譽。
5. 注意禮節、與人謙讓、時露笑容、不應有爭吵鬥毆之行為。
6. 隨時保持服裝,儀容及營地之整潔。
7. 把握行善機會,隨時幫助他人。
8. 保持營地寧靜,不干擾他人生活。
9. 保持廁所、浴室及水源之清潔,不可在水源地(供水處)洗滌飯菜、鍋碗。落實各項
垃圾之分類,並依規定收集放置。
(請參閱營地洗滌規定、垃圾處理規定)
10. 節約用水、用電及愛惜物力,不浪費,要節儉。
11. 注意生態保育,美化環境,愛護公物,不可任意攀折花木。
12. 注意飲食起居,確保身體健康。各營區絕對禁菸、禁酒。
13. 如特殊事故必須外出時,請佩戴外出證。回營後立刻交回(每日外出證)。
如離營需超過一日(外宿),必須填具請假單,經相關人員與分營區本部簽核後始可
離營;回營後繳回請假單以核銷。
14. 休閒時可穿圓領汗衫,但必須佩戴領巾與識別證。
15. 營地內絕對不可打赤膊,亦不可赤足,離開營區及參加活動不可穿拖鞋。
營地訊號:
1. 注意、 立正: 一長聲 ──────
2. 稍息: 一長聲一短聲 ──── •
3. 全體集合: 一長聲四短聲 ────• • • •
4. 事務配給: 一長聲一短聲一長聲 ────• ────
5. 小隊長集合: 兩短聲一長聲 • •────
6. 危險、 求救: 三短聲三長聲三短聲 • • •──── ──── ────• • •
7. 分營區團長集合:────• •
